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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
作者:昆山第一人才网 时间:2016/8/10 阅读:717次

各市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   为降低企业成本,增强企业活力,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6〕36号)精神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,阶段性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%降至19%,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%,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、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%。

二、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,抓紧组织实施,确保政策尽早落地生效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,切实做好今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结算工作。

三、各地要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,做实缴费基数,确保基金应收尽收,基金收支缺口较大、备付能力较弱的地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,加大补贴力度,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。

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  2016年7月12日 

一、问: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是什么意思?

答:根据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[2016]203号),阶段性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: 单位缴费比例由20%降至19%, 个人缴费比例仍为 8%,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、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%。

 二、问:该项政策是否有执行期限?   答:根据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[2016]203号),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执行该项政策。

 三、问:苏州市将怎样执行该政策?   为全面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工作,苏州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将密切配合,抓紧落实。   8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将按19%进行征收、结算,   9月份开始对各参保单位2016年5月、6月、7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进行退费结算。

来源:www.kshrw.com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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